(2015)包执字第0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姚成云与吴端革、陈秀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成云,吴端革,陈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660号申请执行人姚成云,女,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官山区。被执行人吴端革,男,196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秀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经常住所地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民一初字第00819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870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为标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承担诉讼费11968元,执行费13389元,合计111235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端革、陈秀梅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一百一十一万二千三百五十七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人民币本金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国锋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