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刑初字第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曾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刑初字第0221号公诉机关泰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个体经营游戏室。因本案,于2015年4月1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周某,泰兴市金跃塑业有限公司业主。曾因寻衅滋事,于2006年8月5日被泰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3日被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于2015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泰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泰兴市看守所。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兴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何峰、被告人曾某、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周某于2010年7月至2014年10月间,共同租赁朱某甲位于泰兴市虹桥镇蒋华闸东路27号2楼合伙经营游戏室,并在该游戏室内设置了3台老虎机、5台斗地主机、具有6个操作单元的海洋之星Ⅱ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盈利由2人均分。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10月口头向被告人曾某提出退伙,被告人曾某口头表示同意,并由其1人继续负责经营游戏室。公安机关于2015年4月14日晚8时将被告人曾某经营的游戏室内的电子设施设备当场查获,经泰州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曾某、周某设置在游戏室内的电子设施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曾某共计营利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周某未获利。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和追缴了被告人曾某游戏室内具有赌博功能的老虎机3台、斗地主机5台、具有6个操作单元的海洋之星Ⅱ捕鱼机1台及违法所得人民币500元;被告人曾某、周某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审理中,被告人曾某、周某分别主动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人民币各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甲、朱某乙、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泰兴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6)泰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书,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追缴物品清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相关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周某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他人场地设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10台以上,并以现金兑换积分的方式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分别予以惩处。泰兴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曾某、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具有犯罪前科和行政拘留劣迹,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周某犯罪以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是自首,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周某均积极向本院缴纳财产刑执行保证金,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凤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陆 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