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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商初字第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赵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赵晓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商初字第5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住所地:xxx。代表人冯涛,行长。委托代理人:肖维森,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树中,山东诚功(黄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丽,女,汉族,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诉被告赵晓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应该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地址不明确,原告不能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5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玉京审 判 员  吕莉莉人民陪审员  孙 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 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