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江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以双方调解和好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私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书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江某承担。审判员 潘荣颖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