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催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吕东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即民催字第10号申请人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吕东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春玲。系该公司财务人员。申请人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2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遗失的兴业银行即墨支行票面金额为3万元、出票人为青岛浩恩医药耗材有限公司的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裕翰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彩红审判员 王淑欣审判员 韩孝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晓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