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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刘付卿与刘保卿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卿,刘保卿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刘付卿,男.委托代理人刘付涛,舞阳县文峰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保卿,男.委托代理人孙东升,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付卿与被告刘保卿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付卿于2015年6月30日以另案起诉刘保卿返还宅基地使用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付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付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付卿承担。审判员  林德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跃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