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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帮娥与肖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帮娥,肖繁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564号原告唐帮娥,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成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繁枝,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租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唐帮娥与被告肖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唐帮娥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繁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帮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帮娥对被告肖繁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唐帮娥15400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