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官民一初字第2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唐帮娥与肖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帮娥,肖繁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2564号原告唐帮娥,女,1985年11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委托代理人成娟,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肖繁枝,男,1978年4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现租住昆明市西山区。原告唐帮娥与被告肖繁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唐帮娥于2015年6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肖繁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帮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帮娥对被告肖繁枝的撤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收取15400元,由原告承担,退还原告唐帮娥15400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