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崇行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再审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请 再 审 通 知 书(2015)崇行申字第8号扶绥县东门镇板包村呼蒙村民小组:你组因与扶绥县人民政府、扶绥县东门镇那江村高强村民小组、扶绥县东门镇那江村山子村民小组、扶绥县东门镇那江村那条村民小组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09)崇行终字第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诉。你组申诉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判决错误,请求本院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组申诉所提供的证据:扶绥县法制办对案件审查意见、《三滩河畔的喜讯》通讯稿、《三滩电站复建计划情况》、2009年6月24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勘验笔录、附图,原审你组提供的相关证据及申请本院到争议地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的笔录、附图,不足以证实争议地古王山(又名陇那母猪山)土地权属归你组所有或者由你组经营管理的事实。虽然原扶绥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农剑春因办理本权属纠纷时违法受贿被判处刑罚,但是扶绥县人民政府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已自行撤销了原作出的扶政决字(2006)第1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重新派员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取证,对整个案件进行复核审查,并经扶绥县三大纠纷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后,重新作出扶政决字(2008)16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扶绥县人民政府扶政决字(2008)16号号权属纠纷处理决定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原一、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妥。此外,你组在此之前曾提出申请再审,本院已于2011年5月5日作出不予立案再审通知书;崇左市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4月5日对你提请的抗诉申请作出民事行政检察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对你组的申诉亦作出了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均认为你组申请再审证据不充分,理由不成立。现你组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结果正确。你组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决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