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行立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侯庆春与鞍山市人民政府撤销信访复核意见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庆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鞍行立字第22号起诉人:侯庆春。2015年6月24日,起诉人侯庆春因与鞍山市人民政府撤销信访复核意见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是,要求撤销鞍山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鞍政信复核字(2014)16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其事实和理由是:鞍山市人民政府的信访复核意见,违反信访条例,应当撤销。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包括不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诉讼,以及其他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诉讼。本案中起诉人要求撤销信访复核意见,该信访复核意见是鞍山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对起诉人信访事项作出的意见。该意见没有直接影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提起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侯庆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新宇审 判 员 胡 明代理审判员 李尧尧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 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