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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XX、霍介荣等与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霍介荣,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17号原告XX,女,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原告霍介荣,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梧州市。委托代理人王荫国,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敏,广西建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西堤一路5号二层3号铺第5室。法定代表人庄华,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新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霍介荣与被告梧州市嘉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霍介荣因与被告庭外和解解决纠纷,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霍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XX、霍介荣负担。审判员  黄爱琴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家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