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零刑初字第14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31日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陈某某,女,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7月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5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对其执行逮捕,2015年5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以零检公诉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湘宁,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陈某某、李某某夫妇协商在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伐家村陈某某、李某某的老住宅开设赌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每天召集20-50不等的人员以“单双”、“跑胡子”等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下午和晚上各开设一场,每场赌博抽头渔利400余元,截止2014年7月1日,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抽头渔利15,000余元,其中周某某分得7000余元,陈某某、李某某夫妇分得8000余元。2014年7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治安大队在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开设的赌场内,将陈某某及参赌人员唐某某、吕某某、蒋某某、左某某等人当场抓获;李某某于2014年7月8日到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治安大队投案;周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治安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另查明,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追缴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缴款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蒋某、陈某、左某某、蒋某某、刘某某、谭某某、李某、蒋某红、徐某某、吕某某、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刑事照片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营利,累计金额达15,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周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周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对被告人李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处罚。综上,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付);二、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缴付);三、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付);(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骏勇人民陪审员 金小彪人民陪审员 蒋益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贺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