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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一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董春兰与王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春兰,王建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一初字第380号原告董春兰,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被告王建兵,男,1983年9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万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春兰诉被告王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春兰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春兰负担。审判员  肖泉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星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