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铜郑民初字第00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魏某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魏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郑民初字第00838号原告王某甲,农民。原告魏某,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被告王某丙,男,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肖庄村2组44号。被告王某丁,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何桥镇宗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魏某诉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魏某经本院催交,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亦未提交申请减缓免交费申请(并且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敬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