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坊交初字第16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范冬雪与常传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冬雪,常传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交初字第169号原告范冬雪。法定代理人范海波。委托代理人郭金宝,潍坊坊子九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传铎。委托代理人栗桂翠,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东风东街7870号。代表人陈洪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智,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冬雪诉被告常传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冬雪以与被告常传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冬雪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冬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170元,以上共计320元,由原告范冬雪负担。审 判 长 王宏志审 判 员 殷玉岭人民陪审员 郭艳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素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