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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民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陈雪爱与肖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爱,肖邵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民初字第1729号原告陈雪爱,女,汉族,邵武市沿山镇沿山村民委员会村民。委托代理人陈秋根,福建齐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邵华,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爱与被告肖邵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雪爱以与被告肖邵华达成解决方案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雪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诉讼保全费440元,合计840元,由原告陈雪爱负担。审判员  陶一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丹本案依据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