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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桂骏与杨志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骏,杨志,杨芬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21号原告杨桂骏,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志,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杨芬芬,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骏诉被告杨志、杨芬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志、杨芬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骏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