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杨桂骏与杨志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骏,杨志,杨芬芬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121号原告杨桂骏,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被告杨志,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被告杨芬芬,女,198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骏诉被告杨志、杨芬芬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桂骏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志、杨芬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骏撤诉。代理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