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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南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南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贤铭。委托代理人:劳一菲,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恒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邱双双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姚李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