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丘其琳与林六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丘其琳,林六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丘其琳,男,195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执行人林六英,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丘其琳与被执行人林六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房管等财产登记部门查询,仅在被执行人林六英名下查到存款30024元被本院扣划并已支付申请人丘其琳;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六英有车辆、房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23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丘其琳今后举证被执行人林六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 其 民审 判 员 ��张兴发审 判 员 蓝 树 高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 清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