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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王淑莲与被告路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莲,路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1233号原告王淑莲。被告路立军。委托代理人池洪成,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负责人姜跃利,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莲与被告路立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莲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淑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原告王淑莲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敬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