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异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方宝平与韩宝华、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宝平,赵二琴,韩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异字第00010号申请执行人方宝平,男,1963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金星村2组66号。被执行人赵二琴,女,1953年9月5日生,回族,住宝鸡市东风路1号烟厂家属院19号楼1单元2楼东户。被执行人韩宝华,男,1962年1月8日生,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10号北一区2栋4单元5楼1号。其他参与分配人宝鸡市金台区长寿信用合作联社长寿信用社,住宝鸡市中山西路50号。负责人李晓燕,系该社主任。本院在执行方宝平与韩宝华,赵二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方宝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在审查该异议申请中,申请人方宝平撤回了执行异议申请,且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宝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海生审判员 杨 文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