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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行初字第000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周朝玉与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朝玉,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巴行初字第00057-2号原告周朝玉,女,196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李道彬,重庆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局,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轻路26号。法定代表人胡进,局长。委托代理人彭伟、王玮,被告单位工作人员。原告周朝玉诉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社会保险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周朝玉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朝玉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朝玉承担。审 判 长  严江露人民陪审员  吴洪兰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 员代  柠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