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海杰与沈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海杰,沈康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洲商初字第187号原告:胡海杰。被告:沈康奇,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莫干山镇横岭村范家坞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706035814。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海杰诉被告沈康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海杰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海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任传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