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7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闫某。委托代理人闫廷廷。委托代理人张利勇,平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崔自强,河北汇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闫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查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婚后的共同财产情况,事实不清。应查清共同财产情况,依法分割。二、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张某与她人同居,存在过错。且被上诉人在原审法院判决离婚后,尚上诉期内被上诉人张某就与她人登记结婚,明显存在过错,对此应当查清。且上诉人因张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已经提起刑事诉讼,要求追究被上诉人张某的刑事责任。故应中止本案诉讼,等待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回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周玉杰审判员 刘云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智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