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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宁某甲与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某甲,宁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1059号原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原告宁某甲诉被告宁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乔栎静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30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张航担任调解记录。原告宁某甲、被告宁某乙到庭参加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宁从芝与刘桂芬原系夫妻关系,宁从芝于1969年去世,刘桂芬于2007年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二人去世。宁从芝与刘桂芬共育有二子女,分别为宁某甲、宁某乙,未收养其他子女。另查明,宁从芝与刘桂芬结婚前各自有一次婚姻,但其配偶及子女均已去世。1998年4月9日,刘桂芬因重建事由取得柳州市谷埠路大同巷三里20号房屋所有权证。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自愿放弃在柳州市谷埠路大同巷三里20号房屋上享有的继承权,并不要求原告支付房屋补偿款。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位于柳州市谷埠路大同巷三里20号房屋归原告宁某甲所有,被告宁某乙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权且不要求原告宁某甲支付房屋补偿款。案件受理费13677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6838.5元,由原告宁某甲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乔栎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