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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宗雷与银川祥泰达清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雷,银川祥泰达清理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1618号原告宗雷,男,197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政宣,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奥申,宁夏银川市西夏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银川祥泰达清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邹元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宗雷诉被告银川祥泰达清理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涉及的诉讼请求已在另案处理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实收50元),由原告宗雷负担。审判员  罗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静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