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蔡悦燥与蔡国云、温天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悦燥,蔡国云,温天楚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怀法民一初字第73号原告蔡悦燥,男,汉族,1951年1月2日出生。被告蔡国云,男,汉族,1963年10月9日出生。被告温天楚,男,汉族,1971年3月1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蔡悦燥与被告蔡国云、温天楚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蔡悦燥于2015年6月30日以需增加被告先行撤回本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悦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8元,撤回起诉减半收取1154元,由原告蔡悦燥负担。审判员 苏少雄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黎逸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