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莲执民字第1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刘军平与王细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平,王细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874号申请执行人:刘军平被执行人:王细华身份证:×××0015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莲商初字第0101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细华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王细华名下有车辆(浙K×××××)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浙K×××××)。二、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宋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