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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1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374号原告张某某,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茶某某,女,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 勍人民陪审员 卢 琼人民陪审员 刘禄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廖智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