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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刑执字第00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沈友金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1066号罪犯沈友金。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9月19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城刑初字第0049号刑事判决,认定沈友金犯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12月19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宿中刑二终字第007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364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沈友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夜岗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沈友金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涉案赃款已全部退缴。本院认为,罪犯沈友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沈友金的刑期减去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1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伯亚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