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贵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崔成相与韩永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成相,韩永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贵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崔成相,男,1963年12月7日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韩永莲,女,1969年6月8日生,汉族,医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贵民初字第4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交付案款6500元,案件受理费88元,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韩永莲在贵德县卫生局的退休工资收入6638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成忠审判员 喇海峰审判员 杨晓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永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