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洼执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德才与李增全、于占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德才,李增全,于占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46号申请执行人王德才,男,196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唐家镇四十里村。被执行人李增全,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大洼县田家镇东方小区。被执行人于占云,男,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兴隆台区上房大队中心台屯盘锦天达涂料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31号王德才与李增全、于占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