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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初字第1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孟昭兰与王洪彬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兰,王洪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初字第1248-1号原告孟昭兰,女,生于1965年2月11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委托代理人张百胜,山东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洪彬,男,生于1970年5月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法定代表人孙玉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立,女,生于1981年9月10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兰与被告王洪彬、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孟昭兰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长立保字第119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王洪彬所有的鲁A771**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现本院已审理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王洪彬所有的鲁A771**号小型轿车予以解除查封。审判员 杜 杰二0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