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徐慧慧与孟召彬、中国孟某某与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孟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55号被告:孟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景宣,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付广雪,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宁老庄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姜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露华,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孟某某诉被告徐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保常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巫卫东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宣,被告徐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付广雪,被告平保财保常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柳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某某诉称:2014年10月9日23时许,孟某某驾驶皖K×××××号普通货车沿阜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付寨加油站东侧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停放在上述路段的苏D×××××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4】第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2975.45元,车辆维护费6800元。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车辆维护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2762.27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徐某某辨称:孟某某诉求的赔偿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徐某某驾驶的车辆投有保险,孟某某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请求驳回对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平保常州公司辨称:事故车辆投保情况属实,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讼请求过高;医疗费应扣除20%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孟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原告的户口本、身份证、驾驶证。证明原告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原告负主要责任,被告负次要责任。证据三,病历。证明原告受伤住院11天的事实。证据四,车损维修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6800元车辆维修费的事实。证据五,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2975.45元。徐某某对孟某某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有异议,不能证明孟某某住院11天的事实。证据四,真实性请求法庭核实。证据五,有异议,票据出具日期与事故发生相距20日。平保常州公司对孟某某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请求法庭核实。证据二,无异议。证据三,无营养、护理医嘱;检验报告姓名与原告不一致;医疗费发票日期不对;原告要提供因果关系的证据。证据四,应提供相关清单,维修项目不明,不能实现证明目的。证据五,应扣除非医保用药。徐某某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一徐某某的身份证。证明徐某某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保单。证明事故发生的事实、车辆损失及事故责任、投保情况。孟某某对徐某某举证的证据,无异议。平保常州公司对徐某某举证证据的质证意见为:证据一,无异议。证据二,行驶证请求法庭核实,其他证据无异议。通过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双方举证的证据认证如下:孟某某举证的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予以认定。孟某某举证的证据三,孟某某在医院检查、治疗至2014年10月29日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四,孟某某车辆受损属实,平保常州公司未尽核损职责,本院对孟某某支付6800元车辆维修费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发票,保险公司未说明非医保用药的种类、价款,该证据予以认定。徐某某举证的证据,孟某某、平保常州公司无异议,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23时许,孟某某醉酒后驾驶其所有的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阜阳市颍泉区阜太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付寨加油站东侧路段时,与徐某某驾驶的凡小龙所有的临时停车的苏D×××××号小型轿车尾部相撞,致使徐某某、凡小龙、孟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阜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六大队阜公交(六)认字【2014】第3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孟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凡小龙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孟某某前往阜阳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至2014年10月29日结算时,共支付医疗费2975.45元。保险公司未对孟某某的车损进行核损,孟某某对其车辆进行维修,2015年2月2日支付维修费6800元。经审理另查明:苏D×××××号车辆在平保常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附加不计免赔的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及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2、赔偿范围及依据。3、诉讼费如何负担。本院认为:徐某某驾驶机动车与孟某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徐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孟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此孟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平保常州公司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按划分的事故责任承担30%的赔偿责任。孟某某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受伤治疗支付的费用是医疗部门收取的必要的费用,要求赔偿医疗费2975.4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孟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住院治疗,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孟某某受伤受伤,误工费应计算至医疗费结算之日,按66.58元/天的标准计算。孟某某的车辆在本起事故中受损,保险公司未履行核定其车损的职责,应视为对孟某某自行维修车辆的认可,孟某某要求赔偿维辆修车费68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孟某某的诉讼请求、相关法律规定和庭审查明的事实,确定其经济损失如下:医疗费2975.45元、误工费732.38元(11天×66.58元/天)、车辆维修费6800元,合计10507.83元。交强险赔偿限额产生的诉讼费,应按诉讼费交纳部分的规定,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产生的诉讼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未提供对此约定的证据,该部分诉讼费亦应按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孟某某经济损失5707.83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孟某某经济损失1440元,合计7147.8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19.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巫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南婷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075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