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黄晓文与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文,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068号原告:黄晓文。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08号天河城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文诉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晓文以与被告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晓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晓文负担。审判员 黄超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旻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