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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金于与王友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于,王友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00645-1号原告:马金于,男,汉族,1969年10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正午镇。委托代理人:张思清。被告:王友德,男,汉族,1971年1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委托代理人:仇学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金于诉被告王友德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金于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于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2元,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马金于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勇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杜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