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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与被告卢明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卢明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933号原告张军,男,汉族。被告卢明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系五大连池市朝阳司法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卢明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力所做出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审 判 长  索远宏审 判 员  王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