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鹿执民字第4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贾少红与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贾少红,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鹿执民字第4833号申请执行人贾少红。被执行人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克斌。申请执行人贾少红与被执行人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09月03日作出的(2014)温鹿民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破产,我院业已受理。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上述执行状况。截止2015年月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租金及违约金81546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州市万鹰国际服饰创意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破产,我院业已受理,因此,本案应中止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鹿执民字第48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益民审判员 苏 惺审判员 沈文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超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