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叶某某,男,生于1948年6月4日,汉族,中专文化,退休工人。被告刘某某,女,生于1949年2月12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原告叶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叶某某于2015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 皎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