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催字第6号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乌兰察布市集宁区常青路17号。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因遗失承兑汇票一张(票号为10500053/20775357,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付款行为建设银行青岛市北支行,出票人为莱西市建筑总公司,出票日期为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以票据已找到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公示催告的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内蒙古北方盐湖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晓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