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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大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大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贡井民二初字第414号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马槽塘一组糍粑坳138号附7号。法定代表人林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成都大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三环路西一段外侧四川西南食品城南区C幢16号。法定代表人梁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大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成都大翼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308.85元、诉讼保全费1645.00,合计3953.85元,由原告自贡市寰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利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