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采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张东梅诉李双生、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梅,李双生,付永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采民初字第95号原告张东梅,女,1949年4月28日生。被告李双生,男。被告付永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梅诉被告李双生、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梅以起诉不合理,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原告张东梅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东梅负担。审 判 长 赵卫青代理审判员 赵广庆人民陪审员 宋志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