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周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羊民初字第00291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克飞,江苏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农民。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加石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克飞,被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诉称,我与被告马某于2006年春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0日生女孩马某甲。由于被告沉迷于博彩,损失较大,导致心态性格发生变化。被告经常无端猜疑我有婚外情,并多次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夫妻关系严重恶化,现已正式分居。我对夫妻关系好转不抱希望,为减轻痛苦,结束不幸福的婚姻,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马某辩称,我仅仅是在外面买彩票,不同于赌博,原告与我一起买过彩票。我没有怀疑过她,去年8月1日,她讲要去福建打工,离家出走,我们才分居,她走后,我打电话给她也不回,我还带着女儿去福建找过她,没有找到。她离家后,我独自带着女儿生活,这也影响了我工作,我托她亲友联系她,做工作让她回来,她也没有回来。我愿意改正以前的过错,也能包容她的缺点,家庭需要两个人经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6年春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2月10日生女孩马某甲,现随被告马某生活。婚初,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周某曾于2014年9月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后撤回诉讼。现原告周某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马某离婚。以上事实,有婚姻信息查询表、(2014)阜羊民初字第0504号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系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的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感情一度尚可。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故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面对隔阂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合力化解致矛盾加深。家和万事兴,原告周某应主动与被告马某多加强沟通,增强互信,共同努力,为孩子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经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现状、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尚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周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名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01010402278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季加石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朱龙芹书 记 员 顾彬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