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沾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祥诉被告高国防、花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祥,高国防,花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国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高国防,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花银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杨国祥诉被告高国防、花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因被告高国防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做出裁定,将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6月29日,原告杨国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祥撤回诉讼,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国祥承担。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姜 辉审判员 宁廷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