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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原告杨国祥诉被告高国防、花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祥,高国防,花银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81号原告杨国祥,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高国防,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被告花银燕,女,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杨国祥诉被告高国防、花银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因被告高国防涉嫌刑事犯罪,本院于2013年9月4日做出裁定,将本案中止审理。2015年6月29日,原告杨国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国祥撤回诉讼,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祥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杨国祥承担。审判长  李胜勇审判员  姜 辉审判员  宁廷群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