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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知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知民初字第2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唐亮,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江洲西路91号。负责人朱伟。被告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江洲西路91号。法定代表人韩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对被告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圆缘娱乐城、扬中市商业对外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5元,减半收取1292.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长  王成瑶审 判 员  何建生代理审判员  詹玉萍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许满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