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348号原告:刁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纪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子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