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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刁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某某,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鞍岫民镇初字第348号原告:刁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纪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某某诉被告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刁某某承担。审判员  曲广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子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