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关于张亚茹与赵云丰、刘秀玲、王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8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茹,赵云丰,刘秀玲,王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824号申请执行人张亚茹。被执行人赵云丰。被执行人刘秀玲。被执行人王淑芬。关于张亚茹与赵云丰、刘秀玲、王淑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该案已经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2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永海审 判 员 张金伍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岩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