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梁文与周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文,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梁文。被执行人周敏。申请人梁文依据生效的(2013)江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57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周敏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江民初字第1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钟光城审 判 员 咸治涛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成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