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金顺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钟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15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顺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良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良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良弟。原审被告钟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3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3年9月17日5时12分,钟明驾驶牌号为*****的小汽车在闵行区**路**路路口与骑自行车的金aa碰撞构成交通事故。后经事故责任认定,钟明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金aa被送至医院救治,于2014年1月26日死亡。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强制险赔偿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钟明垫付了70,000元和1,824.70元的医药费。因协商不成,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作为金aa的家属起诉索赔。原审认为,交通事故的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部分再由责任人承担。本案中,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并无异议,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的损失首先由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或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由钟明赔偿。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被抚养人生活费酌情支持10,000元。原审法院审核了金顺仙等人其他诉请损失的依据后,作出如下判决: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120,100元;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415,911.17元;三、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钟明66,824.7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328.16元,由钟明负担。判决后,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金顺仙无证据证明其依靠本案受害人抚养,不属于法定的被抚养人范围。且金顺仙自身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能够正常领取养老金。金顺仙亦无证据证明本案受害人有经济收入,具有抚养能力。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的被抚养人生活费部分,依法改判。被上诉人金顺仙、金良其、金良妹、金良弟辩称,金顺仙系受害人的配偶,受害人生前对金顺仙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无需另外提供证据。金顺仙一直生活在农村,每月领取的钱款系农转非的生活补助,而非养老金。受害人系转业军人,退休后每月领取退休金,月均3,000余元。原审法院酌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000元,属合理范围。故不同意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钟明述称,对原审判决无异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金顺仙系本案受害人金aa的配偶。金aa因本案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并去世时,金顺仙年龄已达75岁,可认定无劳动能力。关于金顺仙每月领取的钱款,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主张系养老金,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且从该钱款支付明细来看亦难以推导出系养老金,故金顺仙等人主张该钱款系生活补助,可予采信。原审法院在扣除金顺仙领取的钱款后,再结合金顺仙的抚养情况,酌情确认被抚养人生活费为10,000元,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综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所作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 卫代理审判员 钱文珍代理审判员 孙少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陆 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