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行审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与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石捣臼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台州市黄岩区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台黄行审字第12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张刻铭,局长。被执行人台州市黄岩区委会,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金岳清,主任。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申请人执行人石捣臼村委会土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作出黄土资罚字(2014)5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擅自占用土地建造水泥地的违法行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27平方米土地给石捣臼村集体,拆除非法占用327平方米土地上的全部建筑物,并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6540元的行政处罚。该决定于2015年1月29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该决定现已生效。经催告,被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石捣臼村委会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罚款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对被执行人石捣臼村委会作出的黄土资罚字(2014)58号行政处罚决定中关于拆除被申请执行人石捣臼村委会在非法占地上的全部建筑物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黄岩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郏金岳审 判 员 周敏武审 判 员 刘开怀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陈紫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