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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吴东良与樊文明、临漳县兴源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樊文明,吴东良,临漳县兴源汽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21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樊文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吴东良。原审被告临漳县兴源汽车队。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上诉人樊文明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安县人民法院(2015)成少民初字第1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向本院提起上诉。樊文明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为临漳县居民,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临漳县兴源汽车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服判。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成安县辖区,所以成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巍审判员 左建阔审判员 武 涛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雅敏 更多数据: